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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河北东某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西孙楼村小商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惠,该单位经理。

原告姚某与被告河北东某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被告河北东某家具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3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欠工资之日起至还清工资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6月底,原告在被告河北东某家具有限公司为被告工作。被告付清了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2月份的工资。2016年3月至6月的工资每个月8000元,共计3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2016年11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仍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民诉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公断,判如所请。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东某家具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姚某本案中主张的拖欠工资事实,故对姚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资3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工资为止的请求,原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东某家具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姚某工资3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给付清工资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河北东某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建锋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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