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木工。
委托代理人战洪宝,黑龙江誉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无固定职业。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战洪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姚某某与牛某某签订了KTV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姚某某负责装修牛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国街的房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合同总价款72万元;支付方式为开工前三日支付21万元,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3万元,双方验收合格支付13万元,牛某某扣除姚某某5万元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如没发现质量问题,7日内牛某某退回姚某某全部保修金。2013年12月10日姚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牛某某支付了67万元工程款,保修期满后,牛某某未将5万元保修金返还给姚某某。
本院认为,姚某某与牛某某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牛某某未出庭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已将5万元保修金返还给姚某某,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现保修期已满,依据双方约定,牛某某应该将保修金返还给姚某某。综上所述,姚某某的诉讼主张成立,其诉请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某某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姚某某已预交),由被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新颜 人民陪审员 张晓姗 人民陪审员 尚明月
书记员:张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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