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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姚某某
王利丰(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
袁辉(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2015)庆法商初字第284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现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利丰,系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周中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辉,系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李作亮

书记员:王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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