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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董海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涛,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第三人:李德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董海某、第三人李德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宝申 审 判 员  周玉斌 代理审判员  李小凤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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