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张文(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孙迟了(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
大冶市圣发源实业有限公司
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柯新周(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大冶市圣发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栖儒桥循环经济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开凤,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迟了,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727-30号。
法定代表人胡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新周,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大冶市圣发源实业有限公司、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88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88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翔
审判员:仲强
审判员:肖春平
书记员: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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