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海林公路5号。
法定代表人:查光彦,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晓云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男,该医院医务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栾 丽 审判员 丁 玲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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