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兆罡,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刘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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