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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生于1948年1月4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义平,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兴隆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22493M。
法定代表人张国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荆门市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水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义平,被告荆门水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启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翔

书记员: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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