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姚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明。
被告:姚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权,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姚某1诉被告姚某2、顾某某、姚某3、姚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71.57元,由原告姚某1负担。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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