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甲
贺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张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姚甲
姚乙
贾某某
姚某乙
姚丙
王某某
冯某某
王建生(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
姚某
寇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原告姚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原告姚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原告姚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成、张艳,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姚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无固定职业,原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79号,现无固定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住址,系姚丙母亲。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退休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空压机厂家属院。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委托代理人寇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姚某甲、姚甲、姚乙、贾某某、姚某乙、姚丙与被告冯某某、姚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由审判员胡晓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孟正海、李明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2015年10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某甲、姚甲、贾某某、姚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成、张燕,原告姚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被告姚某的委托代理人寇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甲、姚甲、姚乙、贾某某、姚某乙、姚丙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姚某丙、张某某遗留的财产,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06号门面房一套,现金253235.21元及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冯某某辩称,1、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06号门面房是被告冯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父亲姚某丙、母亲张某某的遗产;2、现金253235.21元应扣除为姚某丁支出的丧葬费24965.20元;3、现金虽然由被告冯某某保管,但并没有利息;4、父亲姚某丙、母亲张某某还有一处遗产位于樊城区大庆西路194号4.8㎡土地也应一并分割。
被告姚某辩称,同意母亲冯某某的辩称意见。
审判长:胡晓波
书记员:朱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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