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姚某与被告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姚某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某负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书记员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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