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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