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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海兴县小某乡西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
法定代理人姚学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姚某之父。
被告海兴县小某乡西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姚红林,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与被告海兴县小某乡西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西候村委会支付生活补助款(分配集体收益)及承包村集体土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上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原告未能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经该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维松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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