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万达广场自行车看管人员,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为41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周立荣
书记员: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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