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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刘玉某等与姚君娟、姚平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刘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姚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纪彦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姚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姚华、纪彦婷(系原告姚远父母),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五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庭,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君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姚平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崇辰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崇羽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崇辰俊、姚平平(系被告崇羽芊父母),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雄萍,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力,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刘玉某、姚华、纪彦婷、姚远诉被告姚君娟、姚平平、崇辰俊、崇羽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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