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段绍双(湖北宜都名都法律服务所)
袁中(湖北宜都名都法律服务所)
裴亚东
朱世甦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周某
原告姚某某。
原告裴亚东。
共同委托代理人段绍双,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中,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朱世甦。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原告姚某某、裴亚东诉被告朱世甦、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泽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某某、裴亚东委托代理人段绍双、袁中,被告朱世甦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会忠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裴亚东诉称,2014年8月至11月15日,二被告在原告宜都市陆城勇发装潢材料店购买五金装修建筑材料,销货计数单共有29张,货款价值总共计39872元,2014年12月21日由被告周某给原告写下收条,凭据欠下原告货款。
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无果,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987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姚某某、裴亚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宜都市陆城勇发装璜材料店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姚某某、裴亚东为个体工商户。
2、2014年12月21日被告周某签字的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周某、朱世甦下欠原告姚某某、裴亚东装修材料39872元。
3、装修材料货款单29张,证明被告周某、朱世甦下欠装修材料39872元的组成。
4、2014年被告1、2与周洋签订的安吉之星公寓酒店项目合作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周某、朱世甦为该项目合伙人,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被告朱世甦辩称,1,原告诉称不属实,答辩人未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2,答辩人只在部分货单上签字是代表周某收货,从原告提供的货单可以看出,有很多人在上面签字,但是原告都没有一起起诉,可见签字不等于购买;3,2014年12月21日,被告周某与原告对账,并且写下总账收条,该收条证明是被告周某购买装修材料,并且认可他人签字的代理行为,该收条应当由周某独立承担清偿货款的责任。
被告朱世甦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周某未答辩也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被告朱世甦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该收条只能证明是周某一个人欠原告材料款,跟被告朱世甦无关,不能证明是被告朱世甦和被告周某共同欠原告的材料款,签字不等于购买;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原件,也没有提供证据来源,也没有复制人的签名盖章,同时不能证明周某购买的材料是用于安吉之星公寓酒店项目。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3,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4,被告朱世甦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不能提供原件核对真伪,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周某应当给付原告货款。
原告要求被告朱世甦给付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周某下欠货款,而不能证明被告朱世甦下欠货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朱世甦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某某、裴亚东货款39872元。
二、驳回原告姚某某、裴亚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398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周某应当给付原告货款。
原告要求被告朱世甦给付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周某下欠货款,而不能证明被告朱世甦下欠货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朱世甦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某某、裴亚东货款39872元。
二、驳回原告姚某某、裴亚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398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吴泽新
书记员: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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