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林,女,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元,男,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张俊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张慧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张某某、张俊杰、张慧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系三被告的母亲。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红,男,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张俊杰、张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铁山
审判员 宁彩霞
审判员 白志秀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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