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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牡丹江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姚某
孙晓平
牡丹江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华

原告:姚某,女,汉族,1971年8月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平,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牡丹江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常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某与被告牡丹江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姚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与被告牡丹江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与被告牡丹江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长:卢广玉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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