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查念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
李丽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
富某
姚某某、富某为与
富某某万某纸制品有限公司
富德昌
刘士范
富某某万某纸制品有限公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委托代理人查念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某,住富某某。
委托代理人查念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某某万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富某某富裕镇一街原杨屯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王秀元,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昌,住富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范,住富某某。
上诉人姚某某、富某为与
被上诉人富某某万某纸制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富某某万某纸业)、富德昌、刘士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富某某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颖莉、代理审判员王红娜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许璐璐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富晓彬自2006年起在富某某万某纸业工作。
2012年9月19日下午13时40分许,富晓彬在作业时从货车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在富晓彬死亡后富某某万某纸业给付姚某某、富某一次性工亡赔偿金200,000.00元,于2013年5月2日给付富德昌、刘士范一次性工亡赔偿金218,100.00元。
2013年10月22日,姚某某向富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裁决富某某万某纸业应再支付姚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8,100.00元。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李颖莉
审判员:王红娜
书记员:许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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