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丽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富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丽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某某万某纸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元,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德昌,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姚某某、富某因与被申请人富某某万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纸业)、富德昌、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某某、富某申请再审称:万某纸业在未征得死者富晓彬亲属意见的情况下,私自将富晓彬的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在其近亲属中进行分配,侵犯了姚某某、富某的合法权利。且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各分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明显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系姚某某、富某对富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3)第10号仲裁裁决书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劳动争议纠纷。原一、二审法院均围绕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审理。富晓彬因工死亡,用工单位万某纸业赔偿其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万某纸业将富晓彬的工亡补助金分配给其亲属多人,姚某某、富某对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提出异议。对于工亡补助金的再分配问题,一、二审并未进行审理,均告之姚某某、富某可向富晓彬的其他亲属另行主张权利正确。二审判决对富晓彬工亡补助金再分配问题进行的评述不当,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综上,姚某某、富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某某、富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生 审 判 员 张燕明 代理审判员 李 鑫
书记员:崔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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