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晟,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涂绍应,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卞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7元,减半收取4903.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3.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萍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书记员: 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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