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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局,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3楼。法定代表人:刘佑喜,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收。

审判员  王传平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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