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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系原告姚某某妻子),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铭,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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