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被告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姚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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