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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郑法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边泊杰,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法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郑法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边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法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至2017年3月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8074元,原告出具收据六张,被告郑法厅在收据上签字,该款项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予以清偿。被告郑法厅向原告姚某某购货,被告在原告出具的收据上签字,系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已给付货款,但没有证据证实,本庭不予认可,被告向收款人核实取证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法厅给付原告姚某某货款1807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郑法厅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洁涛

书记员:吕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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