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东环北路133号江泉大厦7层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MA07N7P58B。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代表人:张沄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4049D。代表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仉菁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邯郸人保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邯郸平安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被告邯郸驰顺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姚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庭审结束后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景翔
书记员:简振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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