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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易某与张某某、李小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张成亮、陈广超,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被告:李小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委托代理人:曹志翔,系被告李小小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姚易某与被告张某某、李小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姚易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被告李小小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姚易某、被告李小小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易某是安徽凤阳人,2016年夏天来到沽源,在大二号乡一带坐地收购应季蔬菜,然后再运回老家。7月17日姚易某委托当地代收人马云涛联系配货车辆,马云涛通过二被告人的介绍,联系到一辆货车。在马云涛的引领下,该车开到指定地点,装载了22吨大白菜,前往蚌埠,但中途事出有因,该车没有到达目的地,双方遂起纠纷。原告先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又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的一致的陈述及马云涛的证人证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也称中介服务合同,是居间人(中介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委托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并不参与,只予以协助。居间人既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仅起“穿针引线”、“挂钩搭桥”的介绍人的作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居间活动即告结束。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原告认为配货承运司机有诈骗犯罪的嫌疑,应当去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可以状告其行政不作为;如果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中介服务有瑕疵,应当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工商部门查证属实,可以对二被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责任主体错误,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22吨大白菜要码齐、平整地装在一辆卡车上,何况还不是一个地头集中装车,需要来回挪动车辆,短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从早忙到晚,大概需要七、八个小时。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原告及代收人竟对车辆号牌熟视无睹,也不向承运司机索要身份信息,以至于出现纠纷后,怨天尤人、迁怒他人、到处告状,实不应该。庭审中,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证明二被告在其与承运司机订立运输合同时,故意隐瞒了什么重要事实或提供了什么虚假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易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涛

书记员: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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