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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鹤与上海奉贤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凤(系原告妻子),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奉贤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毅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翁卫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
  原告姚某鹤与被告上海奉贤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上海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姚某鹤负担。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肖明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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