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凤(系原告妻子),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奉贤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毅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翁卫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
原告姚某鹤与被告上海奉贤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上海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姚某鹤负担。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肖明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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