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某法与大庆丰州盛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姚某某、宋巍巍、姚某海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姚某法
大庆丰州盛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贾丽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宋巍巍
姚某海

上诉人姚某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丰州盛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丰州盛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大庆市丰州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南段265号明珠综合楼265-11。
法定代表人姚某法,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丽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大庆丰州盛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大庆市丰州盛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原审第三人宋巍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丰州盛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大庆市丰州盛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原审第三人姚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庆丰州盛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大庆市丰州盛贸易有限公司)原实际掌控人。
上诉人姚某法因与被上诉人大庆丰州盛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姚某某、宋巍巍、姚某海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从工商档案登记记载注册资本看,上诉人拥有被上诉人大庆丰州盛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诉人姚某法无权请求解散公司,其作为请求解散公司的主体不适格。上诉人虽然称其持有原大庆市丰州盛贸易有限公司股份达到注册资本的40%,但该公司已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金、股东股份等均进行了变更登记,即使其变更前持有40%股份,也不能对抗现有已变更的工商登记记载,在上述条件下,在现工商登记未被撤销的情况下,上诉人所占股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解散公司条件,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姚某法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从工商档案登记记载注册资本看,上诉人拥有被上诉人大庆丰州盛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诉人姚某法无权请求解散公司,其作为请求解散公司的主体不适格。上诉人虽然称其持有原大庆市丰州盛贸易有限公司股份达到注册资本的40%,但该公司已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金、股东股份等均进行了变更登记,即使其变更前持有40%股份,也不能对抗现有已变更的工商登记记载,在上述条件下,在现工商登记未被撤销的情况下,上诉人所占股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解散公司条件,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姚某法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刘放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