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经商,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98:6892J。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
被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为湖北省英山县,现住英山县,
原告姚某柱与被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姚某柱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柱撤回对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杜立钧
书记员: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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