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日兴
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李某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
蔡宗瑞
原告:姚日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县。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以上二人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
负责人:王立荣,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宗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姚日兴、李某与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原告姚日兴、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季兰及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宗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所订立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及关于保险事宜的补充协议系采用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虽然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的缴纳条款“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将办理第一年的车辆保险所需费用交给甲方为其办理保险,同时交纳保险履约保证金每辆车3000元,并以此保证按主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为每辆车按时投保。第二年的保险费在第一年保险到期前十日由乙方交付给甲方代办,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顺延作为次年的保证金,如乙方不按时交付第二年保险费,乙方所交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以后依次类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如期续保,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上述险种为其先行垫付保费并为其续保,但此并不意味着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续保,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为乙方续保。如甲方为乙方续保并垫付了保费,乙方应于垫付保费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甲方。”但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就保险费缴纳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未在保险期限内赔偿李冰倩家属185000元的损失,因该案已经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并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于保险费的缴纳也应负有注意义务,故对于该损失确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承担70%的责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给付原告李某、姚日兴赔偿李冰倩家属185000元的70%即1295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负担2800元,原告李某、姚日兴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所订立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及关于保险事宜的补充协议系采用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虽然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的缴纳条款“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将办理第一年的车辆保险所需费用交给甲方为其办理保险,同时交纳保险履约保证金每辆车3000元,并以此保证按主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为每辆车按时投保。第二年的保险费在第一年保险到期前十日由乙方交付给甲方代办,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顺延作为次年的保证金,如乙方不按时交付第二年保险费,乙方所交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以后依次类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如期续保,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上述险种为其先行垫付保费并为其续保,但此并不意味着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续保,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为乙方续保。如甲方为乙方续保并垫付了保费,乙方应于垫付保费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甲方。”但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就保险费缴纳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未在保险期限内赔偿李冰倩家属185000元的损失,因该案已经滦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并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于保险费的缴纳也应负有注意义务,故对于该损失确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承担70%的责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给付原告李某、姚日兴赔偿李冰倩家属185000元的70%即1295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负担2800元,原告李某、姚日兴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某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审判长:宋文和
审判员:张丽乾
审判员:魏瑞安
书记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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