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福全,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李福全与被告王二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冀0609民初1022号民事裁定,冻结姚某的银行存款共计175000元,期限为一年。李福全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福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姚某银行存款共计17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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