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
原告: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波,恩施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松。
被告:陈某某。
被告:陈正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行政,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学波、陈正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姚某、谭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谭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谭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姚某、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显祝
书记员: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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