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李勤忠(系原告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樊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孜浩。
委托代理人陈烨。
委托代理人许伟,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姚连弟,男,1936年12月18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福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姚晓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第三人姚晓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占永杰,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游翔瞰,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姚连弟、第三人姚晓东、姚晓亮要求确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以拟通过其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0元。
审判员:洪幸福
书记员:朱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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