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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富与瑙春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瑙春荣,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富,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原富田,富锦市诗词楹联协会副主席,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558号民事
判决;
发回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莹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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