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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张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
王石磊(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吕欠彬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
负责人:杨志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石磊,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
委托代理人: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欠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简称人保赵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张某某、吕欠彬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骅市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伤残等级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合法鉴证的结果,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人保赵某公司内部的医疗审核意见其效力明显低于黄骅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故对人保赵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伤残等级过高的主张不予支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被侵权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确认。因鉴定费系查明姚某某损失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费用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按照谁败诉谁承担后果的原则,一审法院合理分配鉴定费、诉讼费用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伤残等级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合法鉴证的结果,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人保赵某公司内部的医疗审核意见其效力明显低于黄骅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故对人保赵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伤残等级过高的主张不予支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被侵权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确认。因鉴定费系查明姚某某损失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费用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按照谁败诉谁承担后果的原则,一审法院合理分配鉴定费、诉讼费用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关志萍
审判员:于长江
审判员:孙广贞

书记员:周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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