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文华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姚文华
赵权(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姚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权,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宣钢第一幼儿园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姚文华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姚文华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文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姚文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姚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文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姚文华负担。

审判长:梁春霞

书记员:李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