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艾震
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赵顺利
原告姚某某。
原告艾震。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顺利。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某、艾震与被告赵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艾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3元,由二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艾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3元,由二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徐杨
审判员:吴锡臣
审判员:梁俊龙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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