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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连某、连熙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沁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明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连熙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陈俊,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瑞,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秋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连某、连熙聚、姚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合议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国真

书记员:张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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