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孙永飞(北京海泓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德民(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永飞,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德民,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铎
审判员:刘丽颖
审判员:王宝丽
书记员:崔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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