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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姚某某、姚某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系姚某长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姚某有(系姚某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姚翠萍(系姚某次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姚某林(系姚某次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个子女给付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保姆费9000元;2.从2018年8月起姚某有、姚某林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姚某某、姚翠萍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姚某和妻子刘玉梅(于2012年病逝)婚生四个子女:姚某有(长子)、姚某某(长女)、姚翠萍(次女)、姚某林(次子)。由于四个子女现均已长大成家,老伴去世六年多,原告本人年岁已高,身体多病(住院三个多月临时雇佣保姆),生活无着落。因生活不便,次子姚某林为我雇佣保姆以便伺候我的年老生活,现已九个月之久,保姆的工资无人给付。至此,只好起诉四个子女,一方面为保姆支付工资,另一个方面让四个子女伺候我晚年生活,尽赡养义务,以便我安享晚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赡养我,另外,原告每年都有病需要住院,每年的煤钱、柴火钱共计2000元,赡养费要求每年给付,交法院转交原告。姚某某辩称,我丈夫和我离婚4年了,我是一身病,我自己都管不了自己,都是儿子管我,我没有能力养活老人,如果掏钱赡养,我比儿子少掏一多半。姚某有辩称,原告这个钱我不给。我1983年分的家,自从分家后没有花过父亲一分钱,具体原告的钱都花到哪了,让他算账。原告让每个人给1500元,到年底这些钱6、7万要怎么花,还是要给谁花,国家一直给原告钱,我一年给原告1000元,要把之前的算清楚,往后给多少钱可以商量。前年原告在我家待了三个月,后来回松桦村说自己做不了饭了。从我母亲去世后,商量着闺女一年给500元,儿子一年给1000元,其他一年的零花钱我给800元左右,去年我给了400元零花钱,今年给了200元零花钱。去年原告把脚伤了,我给了2000元,今年上坟回去,又给了他200元零花钱。自从分家,老人和姚某林在一起生活,这些年看病我也花了钱,我母亲去世的时候,也是我出钱打发。雇保姆是从正月雇的,具体几个月不清楚,保姆是姚某江媳妇,一个月1000元。让原告自己把之前的算清楚,之后再商量怎么办。姚翠萍辩称,没有意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做子女的责任。姚某林辩称,没有意见,赡养费我付,算账的事情我不管,我不和老人一块生活。我们虽然没有分家,但是自从我有了媳妇,就分开住了。每个人都应该付赡养费,不能说和谁在一起生活就是谁管,至于老人的钱我不管,他的钱自己花。自从我妈去世,他在我家楼房住了3年,进医院也是我和我二姐伺候,老人钱我一分钱没拿,这些年我也是多给钱,自从我母亲去世,是定过子女给我父亲钱,这钱我都给,我不克扣老人的钱。我父亲是棚户区拆迁的时候回去松桦村的住,父亲在回村之前是住我楼房,我当时在炮梁住,我搬回来之后,我给老人在这租的房,后来棚户区改造我没办法,让老人去沙城和大哥商量,至于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在我大哥那住了3个月,后来回的村里,回村后我也买了煤、米,一直在照顾老人。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向赤城县云州乡人民政府调取的姚某2017年补贴收入的情况证明及向赵金莲制作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姚某与妻子刘玉梅(已去世)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姚某某、长子姚某有、次女姚翠萍、次子姚某林。姚某独自在赤城县生活,现年事已高,需要子女赡养。2018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四),姚某林为姚某雇佣同村赵金莲照顾其生活,每月工资为1000元,至起诉之日,共给付赵金莲工资2000元,尚欠四个月工资共计4000元未给付。另查,2017年,赤城县云州乡人民政府补贴姚某共计5560.6元。
原告姚某与被告姚某某、姚某有、姚翠萍、姚某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被告姚某某、被告姚某有、被告姚翠萍、被告姚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姚某现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至起诉之日尚欠的保姆费用4000元,由四个子女每人给付1000元。姚某的生活费用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536元的标准计算,扣除姚某从赤城县云州乡人民政府领取的补贴5560.6元,剩余4975.4元,由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103.6元。2018年8月19日以后的雇保姆费用,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2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姚某雇保姆费1000元;二、姚某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姚某雇保姆费1000元;三、姚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姚某雇保姆费1000元;四、姚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姚某雇保姆费1000元;五、自2018年8月起姚某某每月月底前给付姚某赡养费103.6元、雇保姆费250元;六、自2018年8月起姚某有每月月底前给付姚某赡养费103.6元、雇保姆费250元;七、自2018年8月起姚翠萍每月月底前给付姚某赡养费103.6元、雇保姆费250元;八、自2018年8月起姚某林每月月底前给付姚某赡养费103.6元、雇保姆费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姚某有、姚某某、姚翠萍、姚某林各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古晓爱

书记员:乔冬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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