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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上海旗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安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上海旗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姜赛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与被告上海旗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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