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国进物贸有限公司
翁毅(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山东时风商用车有限公司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国进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守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毅,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时风商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宜昌市国进物贸有限公司、山东时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刚
书记员:曹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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