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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周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婕,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周朝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周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辽源西路230弄1203室,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载明签订地点为松江区。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周朝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朝晖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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