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建军
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罗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军诉被告湖北中罗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军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姚建军负担。
审判长 彭萍
审判员 高志兰
审判员 曹荔
书记员: 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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