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高某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高某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5月3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姚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欣欣
审判员 张晨明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 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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