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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佟某某与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现住望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现住望奎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坤,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望奎县。

上诉人姚某某、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某某、佟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刘 昕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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