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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姚某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姚丽霞,女,汉族,个体,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
被告:姚丽茹,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姚喜江,男,汉族,下岗工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姚丽霞、姚丽茹、姚喜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法、被告姚某某、姚丽霞、姚丽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喜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林甸县林甸镇东南街砖结构房屋2.5间归原告所有(产权证号:林字第200301054号,72平方米);2.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张亚玲系夫妻关系,张亚玲已去世,双方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女姚某某、次女姚丽霞、三女姚丽茹、长子姚某某。张亚玲去世后,留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位于林甸县林甸镇东南街,四被告均表示对该遗产放弃继承。张亚玲父亲张宝山、母亲张淑琴均已过世。原告多次找到四被告要求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四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与案外人张亚玲系夫妻关系,张亚玲因病去世,于2016年4月20日被林甸县公安局依法注销户口,张亚玲父亲张宝山、母亲张淑琴均已去世。原告与案外人张亚玲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本案被告姚某某、姚丽霞、姚丽茹和姚喜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林甸县东南街(丘地号3-6-3-3,建筑面积72平方米,产权证号:林字第200301054号),张亚玲去世后,原告要求继承该房屋全部份额,四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讼至法院,1.请求判令位于林甸县林甸镇东南街砖结构房屋2.5间归原告所有(产权证号:林字第200301054号,72平方米);2.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原告姚某某作为案外人张亚玲丈夫,是其法定继承人之一,在张亚玲病故且另四位法定继承人姚某某、姚丽霞、姚丽茹、姚喜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在张亚玲去世时继承开始、上述四被告放弃继承时起即已继受取得张亚玲所有的房屋权利,成为本案涉案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对原告姚某某要求继承位于林甸县林甸镇东南街砖结构房屋2.5间(产权证号:林字第200301054号,72平方米)、被告姚某某、姚丽霞、姚丽茹、姚喜江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林甸县东南街(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姚某某,丘地号3-6-3-3、建筑面积72平方米,产权证号:林字第200301054号)房屋一处,由原告姚某某继承全部遗产份额,该房屋归原告姚某某所有;
二、被告姚某某、姚丽霞、姚丽茹、姚喜江协助原告姚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阳

书记员:孙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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