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王士浩(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
何光州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任家清(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田立(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77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士浩,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光州,男,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
系姚某某的丈夫。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327号。
负责人:吴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家清,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立,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何光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11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00元,减半收取588.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00元,减半收取588.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家荣
书记员: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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