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某,女,生于2005年5月27日,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申请人:姚某某,女,生于2012年2月27日,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某,女,生于1981年4月18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姚本成,男,生于1952年7月16日,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本院受理姚某某、姚某某诉姚本成、伍玉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姚某某、姚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本成在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账户中的200000元(账号:62×××28),并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某某、姚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姚本成在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账户中的200000元(账号:62×××28),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秀莲
书记员: 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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